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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坛历任刑部主事官至一品诰授光禄大夫

发布时间:2022-04-09 23:02 来源:天下吴氏
--吴绍诗 吴垣 吴坛 大清父子同朝三巡抚三侍郎
      天下吴氏讯(吴蜀丰)【编者按】吴姓在百家姓中排名第九位,据不完全统计,吴姓全球人口近3000余万人,无论是在政坛、军事、工商、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医学界等行业,从古至今吴姓英才辈出,他们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永远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吴坛(1724-1780),吴绍诗次子。字紫庭,进士,山东海丰人,清朝官吏,吴绍诗之子,吴垣弟。历任刑部主事、郎中,江苏按察使、布政使,刑部侍郎、江苏巡抚加二级,官至一品,诰授光禄大夫。二十六年(1760年)进士,授刑部主事,再迁郎中。三十一年(1766年),绍诗为侍郎,上以坛治事明敏,毋回避。三十二年,超授江苏按察使,就迁布政使。江宁、苏州两布政所属,互支官俸兵米,坛疏请更定;江苏赋重甲诸行省,每遇奏销,款目繁复,坛疏请分别总案、专案,以便察覈:皆议行。三十七年,内擢刑部侍郎

      吴绍诗、吴垣、吴坛,父子同朝三巡抚三侍郎,在中国历史上,父子同为朝官的并不少见,然而父子三人相继为巡抚为侍郎,且对刑律都有研究颇具造诣,又先后在刑部任职,却是举世罕有。吴坛是从“海丰吴氏”走出的第三个进士,他和他的父亲吴绍诗及兄长吴垣父子三人都是清乾隆全盛时期相当了不起的一二品大员,他们不但精通法律刑名之学,而且备受乾隆皇帝的器重和恩宠。
      清代乾隆年间,吴绍诗、吴垣、吴坛父子三人因明习法律,为高宗所器重,吴绍诗刑部侍郎时,吴垣、吴坛先后在郎署,乾隆帝摒陈规,特命勿相避,父子同部公干。及绍诗移二礼部,以坛继其后,在刑部出职侍郎。父子相代,在当朝于后世传为奇闻美谈。
      精研法律,倾注毕生精力著“大清律例通考三十九卷”(《清史稿》)。《大清律例通考》为清朝法制史“扛鼎”之作,对《大清律例》所作的考释,尤其是对“例”的考释,资料丰富,内容广博,考证精确,不仅对清朝法律制度的考证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吴绍诗的两个儿子吴垣和吴坛继承了父业家学,不但精通刑律而且都曾任刑部郎官,成为清代中期的重臣与法学名家,像其父一样备受乾隆帝的器重和恩宠。吴垣担任《大清律例名例》编校,为《大清律例》付梓精详考证  
      吴坛年方弱冠即随仕其父吴绍诗左右,日承庭训,帮助审理案牍。吴坛出仕后,曾先后在刑部任职20余年,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他继承家学,精研 细斟,治事明敏,乾隆帝对其评价为:“明晰律令,处事条理分明、理智得体。”“坛,二十六年进士,授刑部主事,再迁郎中。三十一年,绍诗为侍郎,上以坛治 事明敏,毋回避。”(《清史稿》)吴绍诗调离刑部侍郎后,吴坛继任为刑部侍郎。乾隆三十六年,吴绍诗回任刑部侍郎,时吴坛任刑部右侍郎,“父子相代佐司 寇,缙绅以为荣”。(《无棣县志》)
   朝廷在重修《大清律例》时,吴坛任纂修官,纂修纲目3卷,逐一厘定。同时,他精研法律,倾注毕生精力著“大清律例通考三十九卷”(《清史稿》)。《大清 律例通考》为清朝法制史“扛鼎”之作,对《大清律例》所作的考释,尤其是对“例”的考释,资料丰富,内容广博,考证精确,不仅对清朝法律制度的考证具有重 要的学术价值,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沈家本(清末法学家,曾主持制订《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典)称赞《大清律例通考》“国朝之讲求律学,惟乾隆间海丰吴紫庭中丞坛《通考》一书,于例之增删修改,甄核精详”。后人考证《大清律例》的历史沿革,多以《大清律例通考》一书为宗。
   《大清律例通考》一书,对上古唐尧、虞舜时代至清高宗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历代律例条文的源流、演变,逐条进行考证,并将《大清律例》历次增删修 改的条文注以按语,间或予以评注,重在考证、辨析律例条文的历史源流和变革因替的过程。吴坛编写此书时,有律436条、例815条,两者合计1251条, 再加上历代删除的条文,为数更多。  吴坛勤政爱民,鞠躬尽瘁,且断案公正无私,明察秋毫,审理过许多大案、奇案、冤案。其中,他奉旨在金 坛查办文华殿大学士、首席军机大臣于敏中家产一案时表现出了卓越的才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8月,因操劳过重,吴坛病逝于江苏巡抚署衙,年仅57 岁。境内百姓恸哭:“我吴民无福而丧我慈父母也。”朝臣惋惜,并高度评价其一生:“折狱唯良,仰符天理,俯切人情,性刚真而心乎仁者,紫庭诚不可及也。”

   吴坛在《大清律例通考》成书后,未及缮写进呈便病逝于任所,经百余年,几将散佚。后其嫡玄孙吴重憙承先人未竟之业,重新刊刻,《大清律例通考》方得以流传于世。三十九年,太监高云从以泄道府记载诛,京朝诸臣从问消息者皆夺职,坛亦与。上谓:“不意坛竟至於此!念其练习刑名,废弃可惜。左授刑部主事。”迁郎中。四十四年,授江南河库道,迁江苏布政使。四十五年,擢巡抚。疏言:“吴县旧有公田万二千五百亩,银漕外岁纳租息佐转漕,逋租甚钜。以非正赋,遇蠲免不得与。请并予豁除,灾歉随赋蠲缓。”又疏言:“江、河险处设救生船五十六,今裁存二十八。请增募四十,分泊京口、瓜州、金山诸处。”并从之。旋卒。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8月,因操劳过重,吴坛病逝于署衙,57岁。吴坛谙熟刑律,在刑部任职时,凡有关律例之书,广为搜集,并举一反三,贯以己意,精研细斟。重修《大清律例》,吴坛任纂修官,纲目3卷,逐一厘定,著为论断,著有《大清律例通考》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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