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峰,1896年6月21日生,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石磐岭人。原名吴士崇,字德峰.1976年12月11日去世。
1927年10月,吴德峰组织领导鄂南秋收起义,发动湖北全省武装暴动。1927年12月任中共赣西南特委书记。1928年1月至6月任赣北特委书记,领导发动赣北农民武装起义。1928年7月任中共中央军委交通科科长。1931年任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政治保卫局局长。1932年9月吴德峰任湘赣军区政治保卫分局局长。1934年1月被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1934年7月至10月任红六军团政治保卫分局局长。1936年任红二军团政治保卫分局局长兼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主席团委员、肃反委员会主席,参加红军长征。
吴德峰的革命资历久,毛泽东、周恩来等尊称他为“吴德老”。
在国民党刊物上曾这样描述吴德峰——“中共特务三大亨,犹若孺子是康生,喜怒无常李克农,老奸巨猾吴德峰。”
1949年5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成立,吴德峰为新生的人民政府第一任市长。吴德峰自己没有想到,他会以市长的身份回家。离开前,他是大革命时期国民政府的武汉公安局长,是中共潜伏在国民政府的“大人物”。他的谍报人生惊心动魄,充满传奇色彩。
西安事变解决后,周恩来找吴德峰谈话,中央决定留他在西安负责领导西安情报处的秘密情报工作。吴德峰发现国民党内部“左”、“中”、“右”三种势力两头小、中间大,后来成为中央要求根据地政权建设坚持“三三制”的理论基础。在西安的情报工作非常成功,国民党中有不少掌握重要情报的人员,都被策反加入了共产党。戴中溶是上海交大电讯系毕业的高材生,因为为胡宗南培训无线电报员、建立无线电讯网而深受重用,被胡宗南任命为司令部机要室副主任。另一个安插在胡宗南身边的重要情报人员,是胡的侍从副官、机要秘书熊向晖。
解放后,张治中在写给蒋介石的万言书里提到:“你是最相信特务的,你用了最大力量让戴笠同胡宗南合作,认为西安的特务工作是最成功的。可是解放后我到西安一看,就在胡宗南总部周围,安装有3部共产党秘密电台,你的命令发出后不到两小时,中共总部就全部知道。”
1952年吴德峰因为“纪凯夫案件”被撤职,李先念接替他的工作任武汉市市长。后来经中央审查,取消了对他的处分。1954年吴德峰离开武汉调到北京工作,“文革”中,红卫兵揪着年迈的吴德峰问:“你这个特务头子为什么没有死?”吴德峰说:“那你们得问敌人,我为什么没有死。”1976年“四人帮”刚被打倒,吴德峰就病逝了,临终前留下遗言:不许给国家添一点麻烦,不许伸手向国家要钱。
注:纪凯夫案件
解放初期的1951年,武汉市一所医院里一名普通工作人员,被诬告偷窃了人民币1200万元(旧币,即现在1200元。下同)。事情缘起武汉市第二医院发生的一起盗窃案。据市第二医院党支部组织委员、医务科科长孙麦龄介绍案情:1951年4月12日下午6点下班后,医院职工有的回家,有的去食堂吃饭。这时医院工作人员发现总务科的存款被盗,保险柜被打开,现款1200万元(旧币)丢失,有些钱洒落在走廊里和院长、监委办公室的地上。顺着地上散落的钞票,追寻到办公室外面的阳台,看到一边的电线磁头上挂着一个花布包,医院监委、党支部书记王清在阳台上站着。工作人员纪凯夫、杨世民等向王清报告此事,并取下花布包打开一看,里面包的是钞票。经检查,布包内以及地上的钞票与保险柜的存款数目相符。王清即吩咐纪凯夫等把地上的钱捡起,把花布包拿到室内,纪凯夫还打电话向公安四分局报了案。四分局来人后作了多方询问和了解。到底谁偷了钱?看法很不一致,因钱未丢失,未作及时处理。14日深夜,公安四分局把纪凯夫拘留。作出拘留纪凯夫决定的是市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和二医院监委、党支部书记王清。依据是:纪凯夫历史上有政治问题,哥哥纪憨曾是国民党特务,纪凯夫发现盗窃案后,表现特别积极,到总务科检查了保险柜,打电话向公安局报案,叫人监视王清的行动,他的这些行为都是别有用心的“贼喊捉贼”的伎俩。但私下里有人反映宋瑛是挟私报复。1950年10月,有人揭发宋瑛在任市第一医院院长时的问题,信是直接寄给中央的,中央批复回来查处。宋瑛怀疑是纪凯夫所写,并追查对证笔迹。控告信并不是纪凯夫所为,纪对此很反感,控告宋瑛侵犯人权,所以宋瑛对纪凯夫成见很深。这么一个并不算大的案子,竟然惊动了中央最高领导——毛泽东主席,他亲自下令给这个案子的受害者平反,并处分了武汉市的不少领导干部,《人民日报》为此发表了社论。
学生时期
1901年至1909年在家乡私塾读书。
1909年2月至1911年10月在湖北官立两等小学堂读书。
1911年11月至1912年12月在湖北省学生军当兵,后当班长。
1913年3月至1914年1月在老家养病、读书。
1914年2月至1918年2月在湖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读书。和董必武有师生之谊,参加并组织发动学潮。
1918年3月至1919年11月在家乡读书。
1919年12月至1921年秋任湖北省长公署第一机要股科员。
1921年秋至1922年夏任中共湖北区委主办的湖北人民通讯社社长。
1922年夏至1927年任湖北省教育会执行委员兼义务教育股主任、湖北省立第一师范附属小学校监(至1923年冬)。
192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7月任中共武昌地委委员。同年夏至1925年底任督办湖北官矿公署工程处考工股股员。
1924年9月被选为中共武汉地委委员兼军委书记。
1925年2月根据党的决定开办崇实中学,自任校长,并成立党的外围组织“实社”,担任主任干事,团结教育和培养青年参加革命斗争。这期间曾领导主持武汉各社团举行沪汉粤案死难烈士同胞追悼大会、汉口惨案周月纪念等革命活动。
1925年夏经党组织同意加入中国国民党,当选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兼工人部部长、军事部部长。
1926年5月后任中共武汉地委代理军委书记。10月任国民党武汉市政府常务委员兼公安局局长。11月当选为中共湖北省委委员兼军委常委。同年冬任武汉市政府常委兼公安局局长。
1927年2月任中共湖北省委常委、军委常委、国民运动委员会委员。曾参加主持领导武汉三镇举行的湖北全省国民外交大会集会抗英侵略暴行反动政府投降媚外水陆大游行。大革命失败后,受命组建中共湖北省鄂南特委,
1927年8月至9月任特委书记。9月至10月任鄂南土地革命委员会主任、鄂南农民革命军第一路军军部特派员,组织领导鄂南秋收起义,发动湖北全省武装暴动。曾任中共湖北省委代理军委书记等职。
1927年12月至1928年1月任中共江西省赣西南特委书记。
1928年1月至6月任中共江西省赣北特委书记,领导发动赣北农民武装起义。同年5月因河南省党组织遭敌人严重破坏,被急调河南,5月至12月任中共河南省委委员,10月兼任河南省委军委书记,同月至12月任河南省委士兵工作委员会书记,协助重建党的组织。
1928年7月至1929年12月任中共中央军委交通科科长。在周恩来的直接领导下从事党的秘密情报交通工作。
1930年4月至8月任中共湖北省委候补审查委员。
1931年11月至1932年8月任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政治保卫局局长。
1932年1月至1933年4月任国家政治保卫局江西省分局局长,被选为中共江西省委委员、江西省苏维埃主席团委员。
1932年9月至1933年7月任湘赣军区政治保卫分局局长。
1933年7月至1934年7月任湘赣军区政治保卫分局局长兼红六军团政治部政治保卫分局局长。
1933年11月至1934年8月任中共湘赣省委委员、政治保卫局局长,湘赣省苏维埃主席团委员。
1934年1月被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参加红军西征。
1934年7月至10月任红六军团政治保卫分局局长。同年10月至1936年任红二军团政治保卫分局局长兼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主席团委员、肃反委员会主席,参加红军长征。
抗日时期
1936年7月调任中共中央西北局白军工作部部长。9月至10月任中共甘肃省工委委员、白区工作部部长。12月到达陕甘宁边区,任中共中央外交部对外联络局局长。西安事变后随周恩来到西安,参加领导秘密情报工作。
1937年12月至1943年3月任中共中央交通局局长(公开名称为农村工作委员会)。
解放战争时期
1941年5月任中央交通委员会委员。
1945年4月至6月作为中直、军直代表团成员出席中共七大。解放战争时期,
1946年2月至5月任北平军事调处执行部中共方面秘书,武汉执行组顾问。
1946年7月至1948年10月任中共晋察冀中央局敌军工作部部长等职。
1947年秋到河北省阜平县领导土改工作并兼任县委书记。
1948年11月至1949年5月任中共郑州市委书记、中共河南省委常务委员。
1948年12月至1949年3月任郑州警备司令部政治委员。
解放以后
1949年5月至1952年2月任中共武汉市 [1] 委常务委员、武汉市市长,武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委员(至 1949年8月)。
1949年6月至1952年2月任武汉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
1949年7月至1950年9月任武汉市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
1950年9月至1952年2月任市财委副主任。
1949年12月至1953年1月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
1950年10月至1952年2月任中共武汉市委第一副书记。
1950年至1951年兼任武汉市行政干部学校校长。
1951年6月至1952年5月兼任中共武汉市委统战部部长。
1951年11月至1954年11月任中共中央中南局委员。
1952年4月至1954年9月任中南军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秘书长、副主任。
1954年11月至1959年6月任国务院第一办公室副主任。
1956年起担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兼第一书记,中共中央政法小组成员。
1959年6月至1960年12月任国务院政法办公室副主任。
1961年3月至1966年8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1961年4月至1966年5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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